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4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8021967********,汉族,大学文化,湖北省仙桃市人,九三学社荆门市**东宝**副主委,荆门市**协**,系湖北**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流公司”)**,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住荆门市东宝区**院**栋**单元**室。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6月14日被荆门市公安局东宝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荆门市公安局东宝分局执行,同年12月6日由荆门市公安局东宝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荆门市公安局东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2月,**物流公司原股东(**)双某某多次找到**物流公司总经理朱某某和被告人邓某某,称自己曾经为公司发展做出过贡献,现退出了自己持有公司的所有股份,希望公司对其个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经朱某某和邓某某二人商量,同意对双某某给予经济补偿。
2015年12月18日,被告人邓某某和朱某某以“**物流公司回购原股东双某某的冷库”为由,伪造**物流公司董事会决议,套取公司资金477万元,邓某某、朱某某、双某某三人均分。随后邓某某安排**物流公司出纳张某某将477万元转入双某某个人账户,双某某得到补偿款159万元后,从自己账户中将剩余318万元向朱某某、邓某某个人账户分别转款159万元。当日,邓某某将159万元中的136万元转入**物流公司账户,23万元转入众诚五六连锁超市账户,均用于归还其向公司的个人借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传唤证、任职文件、股权转让统计表、报案材料、涉案477万元资金流程图、**物流公司财务记账凭证、众诚五六超市财务记账凭证、董事会决议、退赃情况等书证;2.证人双某某、朱某某、张某某、黄某某、车某某、相某某、刘某甲、文某某、金某某、刘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身为公司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陈信锋
2020年3月15日
附:
1.被告人邓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7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随案移送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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