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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职务侵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芙检公诉刑诉〔2018〕788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0211975********,湖南桂阳县人,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原系湖南**用品有限公司总经理,户籍所在地和住所地为湖南省长沙县**路**号**小区**栋**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2017年9月20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7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分别于2018年2月9日、2018年4月24日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补充侦查终结后分别于2018年3月9日、2018年5月24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2018年1月24日、2018年4月8日、2018年6月19日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审查起诉最后期限至2018年7月9日止)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职务侵占罪

湖南**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子牛集团”,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路**号**大厦**栋**层)于2013年2月26日成立,子牛集团出资于2014年4月21日成立了湖南**日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子康日用品”,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隆平高科技园湖南科研成果转化中心**号栋**),子牛集团出资于2014年5月23日成立了湖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子牛润心”,住所地同子牛集团)。2016年10月1日,子牛集团任命被告人邓某某为子牛集团董事长助理。2017年1月20日,子康日用品与邓某某共同成立了湖南**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子康日化”,住所地:浏阳经开区**路**号长沙**中心**栋**、**层**-**号房,邓某某未实际出资),邓某某被子牛集团任命为子康日化总经理,负责子康日化的管理、运营及浏阳化妆品工厂的筹建工作。

2017年1月26日至2017年9月,被告人邓某某在筹建子康日化的浏阳化妆品工厂期间,利用其职务便利代表子康日化与深圳市**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洁明兴”)、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力泰”)签订车间净化工程合同、设备生产线定制合同时,在与对方业务人员谈好成交价格后,要求对方配合将签订合同的价格抬高,再由洁明兴、和力泰与邓某某实际控制的湖南*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森泰”)签订虚假的采购合同,由洁明兴、和力泰将差额部分付到富森泰的帐上,邓某某再将资金转走占为己有用于归还债务,总计骗取子康日化2116500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7年1月26日,邓某某代表子康日化与洁明兴的业务人员钟某某签订了一份《湖南子康日化生产车间净化工程合同》,双方实际谈妥的真实价格为1450000元。邓某某要求钟某某将合同价格抬高,故双方签订的书面合同上的总价款为2400000元,双方商定差价95万由洁明兴以采购设备的名义支付给富森泰。为掩盖事实真相,达到侵吞子康日化资金的目的,邓某某代表富森泰于2017年2月17日与洁明兴签订了一份虚假的《全自动反渗透纯水机销售合同》,合同内容为由洁明兴向富森泰采购反渗透纯净水设备,采购合同价为95万元。销售合同签订后,按合同规定应当在合同签订后30日内交付,但富森泰直至案发仍未组织生产相关设备。

子康日化按净化工程合同分别于2017年2月8日、2017年3月8日付给洁明兴1080000元、960000元,洁明兴按收到的款项占合同总价款的比例分别于2017年2月10日、2017年3月9日转款427500元、380000元到富森泰公司帐上,邓某某指使其妻子刘某甲将该款转至其个人账户据为己有,用于归还债务,共计骗取子康日化807500元。

2、2017年2月3日,邓某某代表子康日化与和力泰的业务人员伍某某签订了一份《湖南子康日化设备生产线定制合同》,双方实际谈妥的真实价格为1246200元。邓某某要求伍某某将合同价格抬高,故双方签订的书面合同上的总价款为2786200元,双方商定差价154万由和力泰以采购设备的名义支付给富森泰。为掩盖事实真相,达到侵吞子康日化资金的目的,2017年2月5日,邓某某指使黎某某代表富森泰与和力泰签订了一份虚假的《化妆品全自动反渗透纯水机销售合同》,合同内容为由和力泰向富森泰采购反渗透纯净水设备,采购合同价为154万元;销售合同签订后,按合同规定应当在合同签订后30日内交付,但富森泰直至案发仍未组织生产相关设备。在没有生产更没有发货的情况下,邓某某指使他人伪造了一份编号为“1703743”的湖南**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德物流”)托运单及发货清单,制造已按销售合同发货给和力泰的假象。

子康日化按定制合同分别于2017年2月8日、2017年3月23日付给和力泰835860元、1532410元,和力泰按收到的款项占合同总价款的比例分别于2017年2月9日、2017年3月27日转款462000元、847000元到富森泰公司帐上,邓某某指使其妻子刘某甲将该款转至其个人账户据为己有,用于归还债务,共计骗取子康日化1309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合作经营协议、劳动合同书、工资银行回单、任命通知、子康日化的营业执照、子牛集团关于邓某某的人事任命通知、子康日化出具的证明,子康日化与和力泰签订的生产线定制合同、设备比价明细表,子康日化与洁明兴签订的生产车间净化合同、设计方案、预算清单,洁明兴与富森泰签订的全自动反渗透纯水机销售合同及洁明兴提供的建行网上银行回执,和力泰与富森泰签订的全自动反渗透纯水机销售合同及和力泰提供的银行电子回单及对帐单,调取证据通知书,九徳物流货物托运单、富森泰的发货清单及九徳物流出具的说明,和力泰提供的同类产品的相关合同、说明,洁明兴提供的同类产品的相关合同,金阳投资公司、汇银小额贷公司借款给罗比特公司的相关凭证、合同等,银行帐户交易记录、明细、流水,被告人邓某某的户籍证明及无犯罪记录证明等书证;2、被害人子康日化的报案材料及法定代表人瞿超群的陈述;3、证人钟某某、伍某某、苏某某、黎某某、刘某甲、秦某某、张海燕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006年6月至2016年1月,被告人邓某某分别与刘某甲、黎某某等人先后成立了湖南**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罗比特”)、湖南*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味仙”,2016年12月7日由湖南**科技有限公司更名而来,湖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蒙生物”)、富森泰,邓某某系上述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2016年12月8日至2017年6月28日,邓某某为使自己控制的上述公司少缴税款,在其自己控制的公司与相关公司没有真实货物贸易的情况下,个人决定并联系其他相关公司的人员对自己控制的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其中,邓某某找到子牛集团财务部黄健(已立案侦查,另案处理)要其向邓某某控制的上述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黄健表示同意。之后,在没有真实货物贸易的情况下,黄健安排子牛集团的会计罗大佳、彭某某等人以子牛润心的名义向罗比特、九味仙、东蒙生物、富森泰先后虚开1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金额为1698176元,税款数额为239009.44元。为掩盖真相,逃避打击,邓某某安排刘某甲将对应发票的资金从相应公司的帐上转至子牛润心的帐上,黄健安排子牛集团的出纳将转过来的资金原路退回或通过“裴蓉”的个人帐户再转至邓某某的个人帐户,双方相互配合制造虚假的资金流。上述增值税专发票均已在税务机关进行了抵扣科款。具体事实如下:

1、2016年12月8日,子牛润心在没有真实货物贸易的情况下,采取上述方法向东蒙生物虚开四份湖南增值税专用发票(编号分别为:00063791、00063792、00063793、00063794),价税合计金额为330000元,税款数额为44318.14元。

2、2016年12月23日,子牛润心在没有真实货物贸易的情况下,采取上述方法向罗比特虚开一份湖南增值税专用发票(编号:00063795),价税合计金额为98600元,税款数额为14326.5元。

3、2016年12月26日,子牛润心在没有真实货物贸易的情况下,采取上述方法向罗比特虚开具一份湖南增值税专用发票(编号:02701021),价税合计金额为71640元,税款数额为10409.23元。

4、2017年1月20日,子牛润心公司在没有真实货物贸易的情况下,采取上述方法向罗比特虚开四份湖南增值税专用发票(编号分别为:02701022、02701023、02701024、02701025),价税合计金额为417614元,税款数额为60678.95元。

5、2017年2月27日,子牛润心公司在没有真实货物贸易的情况下,采取上述方法向罗比特虚开一份湖南增值税专用发票(编号:04330856),价税合计金额为109040元,税款数额为15325.46元。

6、2017年2月27日,子牛润心公司在没有真实货物贸易的情况下,采取上述方法向九味仙虚开三份湖南增值税专用发票(编号分别为:04330857、04330858、04330859),价税合计为299202元,税款数额为39888.24元。

7、2017年5月26日,子牛润心在没有真实货物贸易的情况下,采取上述方法向富森泰虚开三份湖南增值税专用发票(编号分别为:04611722、04611723、04611724),价税合计金额为286750元,税款数额为41664.54元。

8、2017年6月28日,子牛润心公司在没有真实货物贸易的情况下,采取上述方法向九味仙虚开具一份湖南增值税专用发票(编号:04611724),价税合计金额为85330元,税款数额为12398.38元。

2018年7月3日,罗比特、富森泰、九味仙已退缴了全部税款并接受了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东蒙生物与子牛润心的销售合同,涉案公司的营业执照及工商登记信息,子牛润心出具的说明,涉案的1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交接单及销售单、指令明细信息,浏阳市国税局出具的材料、认证结果清单、认证通知书,子牛润心的银行台帐、“裴蓉”长沙银行帐户的交易明细,子牛润心开户银行流水记录,邓某某微信聊天信息照片,子牛润心及相关人员刘某某、裴某某、邓某某、富森泰、罗比特、九味仙的银行帐户流水,浏阳市国税稽查局对罗比特、九味仙、富森泰出具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处理决定书、完税证明等书证;2、证人的黄某某、刘某乙、彭某某、廖某某、唐某某、徐某某、刘某甲的证言;3、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身为子康日化总经理,利用其职务之便,在代表公司与其他单位签订合同过程中,故意抬高价格,骗取子康日化资金共计211.65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邓某某为偷逃税款,让他人为自己控制的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金额为1698176元,税款数额为239009.44元,其行为还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被告人邓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柏善民

2018年7月9日

附:

1.被告人邓某某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2.移送本案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共10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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