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诉〔2020〕127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7221989********,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江县,住**镇**路**苑**栋**室。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诈骗罪,2019年12月31日被南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3日经本院批准由南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2020年3月20日,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诈骗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南江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2月18日,被告人邓某某明知南江**文化艺术培训学校有限公司禁止其私自向学生家长收取补习费用,学校已将该通知发布在家长微信群。此后,2019年间,邓某某仍利用其担任该培训学校老师的工作便利,取得学生家长的信任,擅自向学生家长以校方的名义收取补习费用共计44332.00元,并用于了网络赌博。
2、2019年5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利用在南江**文化艺术培训学校任职的工作便利,取得学生家长的信任,谎称其母亲生病住院、其妻哥出车祸、还车贷等,向学生家长何某甲、岳某某、张某某、李某甲、周某某、严某某、何某乙借款共计44500.00元,并用于了网络赌博。
3、2019年9月,被告人邓某某利用在南江**文化艺术培训学校任职的工作便利,向学生家长收取补习费用未向学校缴纳,被该学校发现后,无力归还,悄悄离开南江到成都市**童年艺术培训学校应聘并取得了任教职位后,谎称其小孩生病等,向该学校同事借款,用于自己开支后,无力归还。
(1)2019年11月中旬,被告人邓某某谎称其小孩从楼上摔下来需要用钱,向其同事汪某某分两次借款共计4450.00元;
(2)2019年12月9日,被告人邓某某谎称其小孩生病需要用钱,向其同事汪某某借款2000.00元;
同时查明,2019年12月底,被告人邓某某向成都市**同年艺术培训学校谎称其母亲生病住院,回到南江县城,于当月31日到南江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到案说明等书证;被害人何某甲、岳某某等人的陈述;证人陈某某、李某乙的证言;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其在补习机构任教的工作便利,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公私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对其可以从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尔果
2020年6月12日
附:
1、被告人邓某某现羁押于南江县看守所;
2、本案侦查卷宗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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