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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职务侵占案)_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二部刑诉〔2020〕2893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8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271985********,汉族,**文化,原系**网任职,户籍在江西省**市**县**镇**街,暂住上海市**区**路**弄**号**室。2020年3月24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3月26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20年4月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5月8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邓某某对本案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年初至2016年10月,被告人邓某某与江某某(另案处理)合谋,利用江某某担任北京**集团**公司**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任职,负责市场开拓、销售、办公职场的选择、销售目标分解落实等职务便利,在江某某受公司委托为公司租赁经营场地时,以低价向韦某某租赁上海市**区**路**号、**号店铺后,采用签订虚假阴阳合同的方式向公司虚报抬高租赁费用,并由被告人邓某某提供银行账户,从中赚取差价共计人民币63.3万元。

2020年3月24日,被告人邓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2020年5月8日,江某某的家属退赔公司大部分损失,并取得公司谅解。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人赵某某的证言及**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社保记录、在职证明、情况说明等书证,证实同案关系人江某某的任职情况和职责范围。

2.同案关系人江某某、谢某某的证言、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证实被告人邓某某与江某某合谋通过租赁店铺赚取差价,以被告人邓某某的妻子“谢某某”的名义签订阴阳合同,并以谢某某的名义办理一张银行卡用于收钱的情况。

3.证人韦某某的证言、银行账户明细清单,证实其经被告人邓某某介绍,与江某某签订租赁合同,合同上已标明承租方为“谢某某”,江某某欺骗其“谢某某”系公司财务,后其收到“谢某某”、“刘某某”账户转账的情况。

4.店铺转让协议书、上海市房地产权证等书证,证实被告人邓某某、江某某以“谢某某”的名义与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转让费40万,两年租金为26万,同时又以“谢某某”的名义与房东韦某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转让费31万,两年租金为18万元的情况。

5.相关收款收据,证实被告人邓某某、江某某以“谢某某”的名义向**公司出具了三万元押金的假收据的情况。

6.相关银行卡交易明细、资金流向图等书证,证实“谢某某”银行卡通过转账的方式通过“刘某某”的账户将人民币56.98万元转至江某某银行卡账户的事实。

7.上海**会计师事务所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告人邓某某、江某某二人实际侵占的具体金额。

8.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案发经过,证实被告人邓某某的到案经过。

9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调取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邓某某的身份情况。

10被告人邓某某对上述犯罪事实如实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伙同公司工作人员,利用公司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邓某某一年三个月有期徒刑,并建议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夏静

       2020年5月25日

附:

1被告人邓某某现羁押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征询值班律师意见书》1份。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 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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