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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职务侵占案)_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三部刑诉〔2020〕94号

被告人邓某甲,男,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4001960********,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公寓****单元**。被告人邓某甲系原浙江**集团**分公司财务负责人;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院批准,于年12月13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东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甲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月至2017年9月,被告人邓某甲在担任**公司**分公司财务负责人期间,利用职务便利,虚构袁某某系**分公司“绍兴市立医院工程”项目管理人员,使用袁某某的身份,以项目部发工资和奖金的名义套取**分公司人民币260000余元,后邓某甲再指使俞某甲将钱取出或转账到邓某甲个人的银行卡上,至今未归还。

 2015年3月23日,被告人邓某甲被任命为**分公司财务负责人。2019年2月3日,被告人邓某甲利用职务便利,虚构谭某某为**分公司项目提供劳务的事项,以点工工资名义套取广厦建设湖州分公司人民币100000元,至今未归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员工工资表、任职通知、社会保险参保证明、劳动合同、银行明细、取款凭条、存款凭条、记账凭证、工资表、进账单、汇率表等书证;

2.证人俞某乙、俞某甲、徐某某、邓某乙、许某某、刘某某、张某某、徐梅兰、吕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邓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甲利用担任本单位财务人员的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原

(院印)

2020年2月14日 

附:

    1.被告人邓某甲现羁押于本市看守所,联系电话137*******;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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