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徐检刑诉〔2020〕Z358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21992********,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雷州市,住广东省湛江市雷州市**镇**村**号**房,因涉嫌职务侵占罪,经徐闻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6日被徐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职务侵占罪,经徐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28日由徐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徐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辩护人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日,被告人邓某某被任命为广东**有限公司湛江地区(遂溪县除外)营销经理,负责代表该公司接受各经销点化肥的报单及与各经销点进行对账等相关事宜。2019年2月17日至2020年3月26日期间,被告人邓某某私自假冒雷州大农家农资服务部的名义先后向广东**有限公司虚报化肥8车次(化肥值款人民币660175元);2019年4月4日至2020年4月16日期间,被告人邓某某私自假冒徐闻大耕户农资服务部的名义先后向广东**有限公司虚报化肥27车次(化肥值款人民币2273993元)。被告人邓某某将私自报单的化肥低价出售给李某某等人,侵占公司货款共计人民币2934168元,用于网上赌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银行卡等;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人事任命表、出库单、银行流水、往来明细对账单等;3.证人林某某、劳某某、李某某、王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指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财产多达2934168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徐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 就
检察官助理:谭冰君
2020年8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羁押在徐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制度告知书》、《证据开示清单》、《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一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换押证》1份;
6.建议对扣押在案的物品依法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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