桑珠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桑检刑检刑诉〔2020〕134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3231979********,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打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蓬安县**镇**村**组,逮捕前住四川省蓬安县**镇**村**组。无前科。被告人邓某某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日喀则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犯有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0月29日经本院批准,由日喀则市公安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日喀则市看守所。
本案由桑珠孜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告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因该案案情复杂,本院分别于2020年1月28日、4月12日、6月29日各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因该案还需补充相关证据,本院分别于2020年2月11日、4月26日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分别于2019年3月11日、5月26日向本院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邓某某系日喀则**有限公司生产厂负责人,其主要职责为负责生产混泥土。被告人邓某某未经该公司允许下,利用自身职务上的便利,私自销售混凝土并收取款项,共计126480(拾贰万陆仟肆佰捌拾)元人民币并已挥霍完毕。具体如下:
1.2018年,被告人邓某某,私自将日喀则**有限公司的混凝土销售给罗某某,于2018年6月3日,从罗某某处收取销售混凝土款项36480(叁万陆仟肆佰捌拾)元人民币。
2.2018年3月份,被告人邓某某私下联系蒙某某,索要日喀则**有限公司的混凝土款项,于2018年4月至8月份,从证人蒙某某处分三次收取销售混凝土款项90000(玖万)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信、抓捕经过、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日喀则市**有限公司预拌砼生产发货单、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单及名单、商品混泥土搅拌站技术承包合同、结算业务申请书与借支单、证明、对账单、刑事控告书、序时账、生产成本明细、日喀则**有限公司会议记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微信转账记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日喀则**有限公司交易对账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证人蒙某某名下中国农业银行交易信息、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被告人邓某某名下中国农业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情况说明、接收证据材料清单及情况说明、车辆信息各一份、微信截图、自述材料、情况说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文某某、胡某某、张某某、黄某某、李某某、罗某某、边某某、桑某某、蒙某某、朱某某、杨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4.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在担任日喀则**有限公司生产厂负责人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即126480(拾贰万陆仟肆佰捌拾)元人民币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构成职务侵占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对被告人邓某某依法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桑珠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旦增久美
检察官助理:德吉卓嘎
2020年6月30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邓某某,现羁押于日喀则市看守所;
2公安卷伍册、检察笔录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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