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一部刑诉〔2020〕168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22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系兰州**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分公司**店店长。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皋兰县**乡**村**号。2018年12月13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定刑事拘留,2019年2月12日被执行刑事拘留,2019年2月26日被本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同年2月27日被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释放。2019年10月30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年11月11日由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2月21日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并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同年3月16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邓某某在担任兰州**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分公司**店店长期间,利用职务的便利,采取侵吞的手段,将购房人朱某某、李某某、陶某某、李某甲、史某某向公司缴纳的中介费等费用137568元,非法占为已有,并用于偿还个人欠款。案发后,被告人邓某某及其家属向被害单位退赔赃款29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营业执照、公司的职责及工作流程情况说明、房屋买卖成交合同、账目统计表、转账截图等;2.证人证言:证人曹某某 、李某某、朱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及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5.鉴定结论:审计报告及补充说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无视刑律,作为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有已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 岩
书记员:徐文燕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邓某某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六册、起诉书八份,换押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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