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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职务侵占罪)_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湾检公诉刑诉〔2020〕81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3021993********,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村**号,捕前住惠州市博罗县**镇**房,因涉嫌职务侵占罪,经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5日被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5日被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月2日至案发, 被告人邓某某系江西省**工程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一名专职司机。2018年12月份,**公司副总经理同某某委托邓某某出售**公司一辆车牌号为赣AV0**** SUV轿车,邓某某以人民币32万元人民币的价格将该车出售给**车行证人刘某某,邓某某收到上述车款后占为已有,用于个人花销;2019年5月份,邓某某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将**公司名下的一辆车牌号为赣AK****轿车以人民币55万元的价格出售给证人刘某某。刘某某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先支付邓某某人民币40万元,并约定上述**轿车完成过户后支付剩余人民币15万元。邓某某在收到人民币40万元后逃匿,并用于赌博与个人花销;2019年5月24日,刘某某在江西省南昌市将上述**轿车成功过户。    

    经鉴定,上述被出售的**轿车的价格为人民币69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系**公司的一名专职司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该公司财物非法占为已有,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雪平

2020年3月4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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