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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聚众斗殴案)_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昭阳检一部刑诉〔2020〕248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200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200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经我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害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2日23时00分左右,何某某(另案处理)在昭阳区**街**KTV**号房间加一同唱歌的苏某某的微信,艾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因看不惯何某某,与何某某在**KTV门口发生争吵,继而被告人邓某某、艾某某等人与何某某等人发生打斗。后双方又邀约至昭阳区**步行街小广场处,2019年3月22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邓某某伙同艾某某等人与何某某、郭某某等人继续在**街广场处斗殴,谢某某用刀将郭某某杀伤,经鉴定郭某某之损伤综合评定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视听资料等在卷佐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纠集众人成帮结伙地相互进行斗殴,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分别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建雄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昭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肆册,光盘壹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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