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昭阳检一部刑诉〔2020〕248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200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经我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害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2日23时00分左右,何某某(另案处理)在昭阳区**街**KTV**号房间加一同唱歌的苏某某的微信,艾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因看不惯何某某,与何某某在**KTV门口发生争吵,继而被告人邓某某、艾某某等人与何某某等人发生打斗。后双方又邀约至昭阳区**步行街小广场处,2019年3月22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邓某某伙同艾某某等人与何某某、郭某某等人继续在**街广场处斗殴,谢某某用刀将郭某某杀伤,经鉴定郭某某之损伤综合评定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视听资料等在卷佐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纠集众人成帮结伙地相互进行斗殴,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分别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建雄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昭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肆册,光盘壹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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