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县检三部刑诉〔2020〕228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性,1940年12月2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5231*********,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江安县,住**乡**路**号。
本案由四川省汉王山监狱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脱逃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7日告知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982年11月3日,犯罪嫌疑人邓某某在原四川省汉王山劳动改造管教支队五中队劳动改造(四川省汉王山监狱),因担心家里的情况,想出去找点钱维持家里生计,遂产生了逃跑的心理,当天在工地(茶林)除草和打药的过程中刻意往人少的地方移动,直至大家看不见后,逃回了古宋赶场坝,在古宋停留数日后,又逃到了云南镇雄、威信等地,以帮人改板子、编竹篓为生。犯罪嫌疑人邓某某于2020年4月7日到四川省汉王山监狱自首,汉王山监狱民警于2020年9月22日将其捕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有狱内案件立案表,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在依法关押期间脱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脱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七十一条之规定,应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文正
检察官助理:邓 伟
2020年12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四川省汉王山监狱服刑。
2.案卷材料和补充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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