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宇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刑检刑诉〔2019〕76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03********3011,汉族,初中文化,吉林市**有限公司股东,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吉林市**区,现住吉林市**区**花园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行贿罪,经靖宇县监察委决定,于2019年2月20日被靖宇县监察委采取留置措施,同年4月26日被靖宇县监察委解除留置措施,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4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靖宇县监察委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行贿罪,于2019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退回靖宇县监察委补充侦查,靖宇县监察委于2019年7月10日补查重报。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5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2年、2013年,被告人邓某某无偿为时任吉林市**区委书记的魏某某安排装修了位于吉林市和北京市的房子,合计花费75.9958万元人民币。魏某某没有向邓某某支付装修款,邓某某也没有向魏某某索要装修款,期间,通过魏某某的帮助邓某某取得吉林市**区**装修工程和吉林市**区**装修工程,并帮助没有施工资质的邓某某挂靠**公司,办理了招标手续。
2.2014年春天,被告人邓某某听说吉林市政府要实施**工程,便与妻子关某某(另案处理)商定后共同去时任吉林市副市长的魏某某家中,因魏某某不在家,二人请求魏某某妻子王某某想让邓某某承揽该工程。2014年5月,邓某某打电话联系魏某某,与魏某某在**茶楼见面,并当面送给魏某某现金10万元人民币,请求魏某某帮助打招呼承揽吉林市**工程。在魏某某的帮助下,邓某某取得了吉林市**工程。2014年9月初,邓某某为感谢魏某某帮助取得吉林市弃管小区路灯工程,约魏某某在**茶楼见面,再次送给魏某某现金20万元人民币。
3.2015年十一国庆放假期间,被告人邓某某与妻子关某某(另案处理)共同商议后,为感谢魏某某在2014年帮助承揽**工程,借魏某某女儿结婚的名义,到魏某某位于吉林市**家园的家中向魏某某夫妇行贿现金10万元人民币。
综上,在2012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邓某某为了感谢魏某某帮助其承揽工程,通过无偿为魏某某装修房屋、送现金的方式,共计向魏某某行贿115.9958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魏某某任职文件、银行流水、房屋费用清单、吉林市**区房产档案**工程档案、吉林市**区**装修工程档案、合同、吉林市**施工合同等书证;
2.证人魏某某、王某某、关某某、刘某某、温某某、沈某某、刘某甲、高某某、王某甲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户籍证明等其他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宇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武志越
2019年8月8日
附:
1.被告人邓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册,卷外材料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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