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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诈骗、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案)(公开版)_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经检一部刑诉〔2021〕33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002198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系威海**体育用品员工,住威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泊于镇**社区****室(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威海市**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0日被威海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6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威海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威海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在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诈骗事实

2018年11月份至2020年8月份,被告人邓某某先后与贾某某、侯某某在恋爱关系期间,通过编造买房、办理出国劳务、进货原材料、办理房产证、还房贷等缘由诈骗贾某某、侯某某人民币共计136108元。

案发后,被告人邓某某退赔侯园园人民币11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房产证(照片)物证;2.身份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3.被害人侯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事实

2020年6月,被告人邓某某为骗取侯某某的信任,通过街头小广告获取制作假证人联系方式,取得联系后,被告人邓某某提供虚假信息,伪造、购买威海锦绣北山**号-**假房屋产权证一本。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房产证(照片)物证;2.证人侯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案发后,被告人邓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2021年1月22日,被告人邓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且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根据《刑法》第六十九条,应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邓某某认罪认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从宽处理。被告人邓某某犯罪后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于丽君

2021年1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邓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威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镇**号**室,联系电话:152631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_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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