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信检刑诉〔2019〕396号
被告人邓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228197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冈县,住广东省佛冈县**镇**村**号。因犯诈骗罪,2015年2月3日被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现因涉嫌诈骗罪,经我院批准逮捕,2019年10月17日被信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信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3年7月1日中午,邝某某(已判刑)驾驶一辆套牌为赣B82***的白色轿车,载着冒充农业银行主任的李某某(已死亡,终止侦查)沿着信雄公路行驶至信丰县正平镇共和村路段,发现在田间做事的刘某某,邝某某假装问路并自称姓朱,是信丰县嘉定镇同益菜市场农业银行李东林主任的司机,现帮李主任找一个好的风水先生给房子看地理风水。刘某某随即联系了做风水先生的表哥赖某某,并约好第二天早上到信丰县城看风水。7月2日早上6时许,邝某某驾驶小车到正平镇共和村接刘某某和赖某某去信丰县城,到达嘉定镇马鞍山时,李某某接到被告人邓某某冒充银行职员打来的电话,称银行内有一名女性因没携带身份证未能兑换秘鲁币而在银行内闹事,希望李某某回来银行处理。于是被告人邝某某将车开到同益菜市场旁一条巷子停下,这时候邓某某来到轿车前对李某某说因家里有事急需钱,想兑换1万秘鲁币,因没带身份证未能兑换到,请“李主任”帮忙。李某某称秘鲁币跟人民币的汇率是1比7,其可以私人帮其兑换,但是需要按照1比5兑换,邓某某同意按照1比5兑换但是以害怕李某某抢劫其钱物为由要求受害人刘某某、赖某某一起凑钱兑换。于是李某某让刘某某和赖某某现拿出2万余元现金兑换,其会给赖某某二人每人2000元好处费。刘某某和赖某某同意后,邝某某开车送二人回正平镇取钱,后赖某某、刘某某分别将15500元、8000元给邓某某, 邝某某又开车载着李某某、邓某某及被害人赖某某、刘某某返回信丰县城,到同益菜市场农业银行后,李某某骗赖某某二人说要把钱存到赖某某农业银行的存折,然后与邓某某一起下车,随后,邝某某接到一个电话,称要赖某某二人去银行签字,骗赖某某二人下车,后趁机开车逃离。被告人邓某某、邝某某、李某某等三人共骗得人民币23500元。
2、2013年9月1日上午,李某某驾驶一辆套牌为赣BV***的白色轿车,载着冒充邮政储蓄银行朱主任的邝某某沿着信雄公路行驶至信丰县正平镇九渡圩上,通过询问路人在九渡圩上找到了做风水地理先生的刘某乙,邝某某将车子停在路边并上前搭讪自称姓朱,是信丰县正平镇九渡邮政储蓄银行主任,找一个好的风水先生给新买的地皮看地理风水。受害人刘某乙当即答应并且乘坐李某某驾驶的小车前往正平镇正平圩,在车子刚驶出没多久,邝某某接到被告人邓某某冒充银行职员打来的电话,称银行内有一名女性因没携带身份证未能兑换秘鲁币而在银行内闹事。希望邝某某回来银行处理。于是邝某某叫李某某将车开到九渡农村信用社旁停下,这时候邓某某来到轿车前对邝某某说因家里有事急需钱,想要兑换1万加拿大币,因没有带身份证未能兑换到,请“朱主任”帮忙。邝某某称加拿大币跟人民币的汇率是1比7,其可以私人帮其兑换,但是需要按照1比5兑换,邓某某同意按照1比5兑换但以害怕邝某某抢劫其抢劫为由提出受害人刘某乙一起凑钱兑换。于是邝某某让刘某乙拿出2万余元现金兑换,其会给刘某乙2000元好处费。刘某乙同意后,李某某开车送受害人刘某乙回九渡家里取钱,后刘某乙将20800元人民币给了邓某某,李某某又开车载着邝某某、邓某某和受害人刘某乙来到正平镇正平圩农村信用社,到农村信用社门口后,邝某某拿起手机假装打电话,后让刘某乙进去正平信用社里面拿钱,在骗取刘某乙下车后,趁机开车逃离,被告人邓某某、邝某某、李某某等三人共骗得人民币20800元。
3、2013年10月26日13时左右,邝某某驾驶套牌为赣B*7061的银白色威驰轿车载着刘某丙(在逃)、被告人邓某某从宁都走高速到达于都县,在途经于都工业园区时,邝某某将车辆停在路边后下车寻找风水先生,刘某丙遂开车将邓某某送至工业园区里面后将车开回工业园区外面,邝某某以买房子找人看风水为由通过询问村民找到做地理风水的张某某,张某某当即答应并乘坐邝某某驾驶的小车前往于都县城看房子,在途经长征广场时,自称工业园农村信用社主任李某乙的刘某丙接到被告人邓某某冒充银行职员打来的电话,称银行内有一名女性因未携带身份证未能兑换外币而在银行内闹事。希望刘某丙回来银行处理。于是刘某丙叫邝某某将车开到工业园农村信用社营业部门口停下,邝某某遂下车将邓某某叫上车,邓某某上车后对刘某丙说因家里有事急需钱,想要兑换1万外币,因没有带身份证未能兑换到,请“李主任”帮忙。刘某丙称兑换1万外币可以赚取17000元人民币,并以给1万元好处费为由骗取张某某凑几万元钱一起兑换。张某某同意后,邝某某开车送受害人张某某回贡江镇家里取了10000元钱后,又开车载着受害人在解放路口的农村信用社取了13000元钱,受害人张某某将23000元人民币给邓某某后,刘某丙以存6万元钱到受害人张某某存折为由骗取张某某农村信用社存折并让其到车上等,几分钟后邝某某接到刘某丙打来的电话,后让张某某进去信用社里面签字,在骗取张某某下车后,趁机开车逃离。被告人邓某某、邝某某、刘某丙等三人共骗得人民币23000元。
综上,被告人邓某某三次伙同他人进行诈骗,骗取财物共计人民币67300元。
2019年12月23日,被告人邓某某在辩护律师在场见证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前科说明、归案经过、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2.被害人赖某某、刘某某、刘某乙、张某某陈述;3.证人刘某丁、邓某乙等人证言;4.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同步录音录像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仁贵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邓某某现羁押于安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二张、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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