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香检二部刑诉〔2020〕Z762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81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镇**村村**村**号。2016年6月8日因盗窃罪被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6年11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1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13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以及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16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初,被告人邓某某利用新冠肺炎疫情时期口罩短缺,在其自身无出售口罩能力的情况下,在珠海市香洲区通过其微信朋友圈发布有口罩出售信息。2020年2月4日,被害人张某某通过微信知悉被告人邓某某发布有口罩出售的信息后,遂与被告人邓某某联系购买口罩事宜,先后向被告人邓某某订购3870个、14030个和47万个口罩,并要求邓提供口罩合格证、身份证、口罩样式等。被告人邓某某在珠海市南屏镇纠集同伙何某某(另案处理)、李某某(另案处理),由邓某某提供合格证、李某某提供身份证、何某某提供口罩样式以骗得被害人张某某相信,后被害人张某某分别于同年2月4日、5日三次通过微信向被告人邓某某转账人民币7740元、10000元和15000 元,被告人邓某某等三人将共计32740元的赃款分赃挥霍。被告人邓某某等人在骗得赃款后,生怕事情败露,还采取邮寄纸巾获取快递单号发给被害人及将被害人微信拉黑等方式拖延和匿藏。案发后,被告人邓某某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3、证人证言;4、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同伙虚构事实,在新冠病毒疫情期间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邓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红阳
2020年8月12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邓某某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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