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洮检第五检察部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邓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326197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镇赉县,住白城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6日被白城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30日被白城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白城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0月3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19年11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以来,被告人邓某某通过微信群在网络上宣传“中铁物联网”、“军民融合”、“中央精准扶贫”、“华尔街之路股权”、“智天股权”等“民族资产解冻类”项目并担任组长发展会员,谎称购买“华尔街之路股权”、“智天股权”投资盈利,可以获得股权分红。被告人邓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收取被害人张某甲1,5000.00元人民币、收取被害人宫某某3,000.00元人民币、收取被害人吴某某1,000.00元人民币,通过微信多次转账给王某某(另案处理),被告人邓某某获得上线返利100元。被害人向邓某某交纳钱款后至今未得到任何回报。
2018年10月间,被告人邓某某为给其儿子张某乙申请高等学校困难补助,获得国家助学金,伪造镇赉县民政局、镇赉县嘎什根乡民政办公室、镇赉县嘎什根乡村民委员会公章并加盖在张某乙给其邮寄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上,为此张某乙在就读的长春科技学院获得2018年度国家助学金3,0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股权证、手机、伪造的印章等物证;
2.书证:微信转账记录、证明等书证;
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乙、宋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宫某某、张某甲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搜查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五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以购买“华尔街之路股权”、“智天股权”投资盈利,可以获得股权分红的名义,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收取张某甲等人1,9000.00元,获利100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下发的公通字(2019)25号文件“关于依法惩治民族资产解冻类诈骗及相关犯罪的意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侵犯了国家机关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晶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邓某某现羁押于白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证人名单。
4.涉案款物随案移送至洮北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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