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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诈骗案)_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义检刑诉〔2020〕5172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湖南常宁人,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822000********,汉族,大专在读,家住湖南省常宁市**镇**村**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23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日,被告人邓某某和被害人蔡某某在义乌市**镇**器械厂门相识,后两人互加微信。邓某某称自己可以买到熔喷布,被害人蔡某某信以为真,于3月4日凌晨在义乌通过自己支付宝向被告人邓某某转账人民币四万元作为购买熔喷布的定金。后被害人蔡某某与被告人邓某某一起在深圳购买额温枪期间,觉得邓某某有问题,要求退还定金,被告人邓某某趁机逃离,并以已经通过对公账户转账、发送假的转账记录等来欺骗被害人。

被告人邓某某于2020年4月17日被耒阳市公安局民警抓获。目前被告人邓某某已经退赃四万元并扣押在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浙江省行政(司法)执法暂扣款票据、接受证据清单、聊天记录截图、转账记录截图、人口信息;

2.证人证言:证人石某某的证言、抓获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蔡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刑事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邓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义乌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应小冰

(院印)

2020年7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邓某某先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为176********. 

2.案卷材料和证据0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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