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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诈骗案)_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海检三部刑诉〔2020〕209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3026199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MJ造型发型师,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固始县**乡**村**组。因扰乱公共秩序,于2019年8月29日被朝阳**局行政拘留5日;因未悬挂号牌及驾驶车辆与准驾证件不符,于2019年9月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交通支队行政拘留5日并处罚款700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12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1月10日至2月10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3月11日至3月2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至8月间,被告人邓某某在本市海淀区**等地,虚构其母亲病危等事实,骗取被害人林某某(男,26岁)共计人民币38000元。被告人邓某某于2019年9月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银行转账明细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甲、李某乙二人的证言;3.被害人林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6.其他证据材料:到案经过、身份证明材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蕊

2020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邓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五册;

3.换押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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