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来检一部刑诉〔2020〕96号
被告人邓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出生地安徽省砀山县,身份证号码342221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来安县**镇**园**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砀山县**镇**庄**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来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来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来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6日至5月18日,被告人邓某某伙同他人,按照其上线安排,通过上线提供的手机号码拨打诈骗电话,谎称自己公司可以通过手机做刷单兼职,待被害人相信后提供诈骗使用的QQ、微信号码让对方添加,被害人每成功添加一次QQ、微信号,上线就支付邓某某4元钱作为报酬。至案发被告人邓某某累计拨打接通诈骗电话至少2317次,非法获利共计9717元。其中2020年5月9日,被告人邓某某利用上线提供的号码拨打被害人董某某手机号码183********进行诈骗,致使董某某最终被骗7685元。
2020年5月19日,被告人邓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退赔被害人董某某损失7800元,取得了董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电脑等。
2.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聊天记录、转账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现金缴款单、笔记本等。
3.被害人董某某陈述。
4.被告人邓某某供述和辩解。
5.检查、搜查等笔录及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拨打诈骗电话,其中被害人董某某被骗7685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邓某某部分事实系诈骗未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邓某某系从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邓某某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卢豪杰
2020年9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邓某某现羁押于滁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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