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宛城检公诉刑诉〔2020〕185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汉族,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011976********,本科毕业,无业,住南阳市卧龙区梅溪路**号。因犯交通肇事、诈骗罪于2013年3月29日被西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因涉嫌诈骗,于2020年1月3日被南阳市公安局仲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同日由南阳市公安局仲景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仲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至10月份,被告人邓某某以给孙某某介绍工作、赠送南京凤栖园小区房子、预付装修定金、房屋过户等为由,先后骗取孙某某157400元;以和孙某某互换车辆为由,将孙某某的一辆价值65844元的豫R75***帕拉丁轿车骗走;以给孙某某弟弟孙某甲的纸盒加工厂办理环评手续为由,骗取孙某甲30000元。上述,被告人邓某某诈骗金额共计253244元,全部被其用来支付车辆租金及日常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2.被害人孙某某、孙某甲的陈述;3.证人李某某、姚某某的证言;4.物价鉴定意见;5.人口基本信息表、刑事判决书、微信转账记录及银行交易明细、车辆转让协议、抓获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 峰
2020年4月19日
附:
1.被告人邓某某现羁押于南阳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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