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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诈骗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一部刑诉〔2020〕Z2717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811995********,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耒阳市,住**乡**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8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3月23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20年6月2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22日将案件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邓某某在咸鱼网站上发布出售口罩信息。2020年2月8日17时许,邓某某见被害人韩某浏览了上述信息,遂添加其为微信好友。后邓某某谎称有280个N90口罩,韩某在本市**镇提出购买口罩并支付货款2900元。次日,邓某某以洗衣粉冒充口罩邮寄给韩某。后邓某某多次通过微信表示有一次性口罩、N90口罩出售,韩某信以为真,分别于2020年2月9日支付口罩款9600元;2月10日支付口罩款16100元、16666元;2月11日支付口罩款30000元,后韩某将部分款项用于个人消费。2020年2月13日,韩某联系邓某某,邓某某先以各种理由敷衍,后拒接电话且拒回短信。2020年2月18日15时许,公安机关经侦查在**镇**社区**区*栋*房门口将邓某某抓获,缴回被骗款项48600元。邓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全额退赔并获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2.书证:到案经过等书证;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韩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电子证据:聊天记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无视国法,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练婷

2020年8月20日

附:

1.被告人邓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光盘七张)和检察卷一册。

3.涉案款物扣押清单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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