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28日,被告人邓某某将事先伪造的粤GG****号小汽车行驶证及卡号为52038212********的广发银行信用卡交给中间人张某某,让张某某帮其偿还该信用卡贷款人民币30000元,并支付手续费,同时将粤GG****号小汽车的假行驶证抵押给张某某,并告知广发银行信用卡密码以取得张某某的信任。张某某因无钱,便于2018年11月28日21时去到广州市番禺区**镇**村**路**号**店铺找到被害人李某某,将粤GG****号小汽车假行驶证及卡号为:52038212********的广发银行信用卡交给李某某,让李某某进行操作以赚取人民币800元手续费。被害人李某某当即通过手机银行APP从其中国农业银行卡号为62284814651********的账户内汇了人民币15000元给被告人邓某某的52038212********号广发银行信用卡,约20分钟后李某某再用邓某某的52038212********号广发银行信用卡刷卡套回人民币15000元,并收取手续费。当晚23时30分,被害人李某某按被告人邓某某的要求再次通过手机银行APP从其中国农业银行卡号为62284814651********的账户内汇了人民币15000元给邓某某的52038212********号广发银行信用卡,被告人邓某某发现钱到帐后,立即打电话到银行客服中心,将其的52038212********号广发银行信用卡挂失,使被害人李某某无法刷卡套回垫付的人民币15000元。后被告人邓某某补办信用卡后分多次套现该人民币15000元并花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九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庆光
附:
1.被告人邓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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