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城检一部刑诉〔2020〕Z154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28195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农,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英德市**镇**村委会**组**号,住广东省英德市**镇**路**巷**号。因本案于2019年8月10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11日,被告人邓某某为诈骗他人财物,冒充被害人钟某某子女的朋友,在广东省连南瑶族自治县三江镇老农业局旧宿舍一楼以借钱修摩托车为由,骗取了被害人钟某某人民币1100元。
2018年6月21日,被告人邓某某为诈骗他人财物,冒充被害人黄某某儿子的同事,在广东省连南瑶族自治县三江朝阳路新城巷10号以借钱修摩托车为由,骗取了被害人黄某某人民币7000元。
2019年7月1日,被告人邓某某为诈骗他人财物,冒充被害人祝某某儿子的同事,在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城北二路26号803房以借钱修摩托车为由,骗取了被害人祝某某人民币5000元。
综上,被告人邓某某共骗取了人民币13100元。
案发后,被告人邓某某将赃款人民币13100元全部退还给三名被害人,并取得了三名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到案经过、诊断证明等;2.证人王某某、何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祝某某、钟某某、黄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审讯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认罪认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依法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莫娟
2020年8月28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5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量刑建议书4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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