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青检二刑诉〔2020〕880号
被告人邓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7211989********,汉族,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灵山县**街道**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4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邓某某虚构“替他人归还银行信用卡透支的欠款,获取高额投资收益与他人分红”的项目诈骗被害人朱某某人民币612306元、诈骗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430000元,共计诈骗人民币104230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报案自述材料、协议书、微信聊天内容截图、微信交易截****;2.被害人朱某某、刘某某、梁某某的陈述;3. 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4. 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铮
检察官助理:陈慧慧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邓某某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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