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灌检一部刑诉〔2020〕216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31990********,汉族,初中文化,驾驶员,户籍地江苏省连云港市灌云县,住灌云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告人邓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5月18日被灌云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4月,2012年3月22日刑满释放;被告人邓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8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苏省灌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2020年5月13日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因事实不清,2020年5月28日,本院决定将该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6月24日,灌云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重新将该案移送我院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020年2月,被告人邓某某一人或与郑某某(另案处理)利用昵称为“瑶瑶”的微信号,以女性身份通过“连信”添加附近的人的方式,以谈男女朋友和发生性关系为由,共骗取李某某、张某甲、王某甲、王某乙人民币7124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20年2月13日至2020年2月21日,被告人邓某某、郑某某使用邓某某的手机登录昵称为“瑶瑶”(Li1811599****)的微信号,通过添加李某某的微信号(wxid-455pog614****,昵称:明天你好)为好友, 以女性身份谈男女朋友为由,骗取受害人李某某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共计人民币5027.94元。
2、2020年2月21日晚至2020年2月23日晚,被告人邓某某使用昵称为“瑶瑶”微信号登录“连信”,以女性身份通过添加附近人的方式添加张某甲为好友,并以约炮发生性关系为由,骗取受害人张某甲通过微信支付人民币406.43元。
3.2019年12月25日至2020年1月1日,被告人邓某某使用昵称为“瑶瑶”微信号登录“连信”,通过添加附近人的方式添加王某甲为好友,以女性身份谈男女朋友为名,共骗取王某甲人民币1069.6元。
4.2020年1月,被告人邓某某使用昵称为“瑶瑶”微信号登录“连信”,通过添加附近人的方式添加王某乙为好友,以女性身份并发生性关系为由,骗取王某乙微信转帐62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信息、发破案报告、微信、支付宝转帐凭证等书证;
2. 证人张某乙证言;
3. 被害人李某某、张某甲、王某甲、王某乙陈述;
4. 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网络冒充女性以谈朋友和发生性关系为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轻、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蒲兆华
检察官助理:关卡
2020年6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邓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家中,电话:1801216****;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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