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江检二部刑诉〔2020〕205号
被告人邓某某,女,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1051963********,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号**室,现住址:武汉市汉阳区**号**室,已退休。2020年6月2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于次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邓某某同意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邓某某于2018年11月至2019年2月期间,以虚假身份通过婚介相亲认识被害人徐某某,并以谈恋爱的名义采用要求被害人徐某某为自己购买手机等物品和给付现金的方式,共计骗取被害人徐某某财物人民币1.9万余元。
被告人邓某某于2020年5月23日被被害人徐某某抓获并扭送至公安机关。案发后,被告人邓某某家属已赔偿被害人徐某某损失,被害人徐某某对被告人邓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户籍材料、抓获及破案经过、被害人账本、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及扣押物品清单、通话记录、银行流水、《武汉晚报》、价格认定结论书等书证;2.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3.证人康某某、李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继宗
2020年9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邓某某现被羁押在武汉市第一看守所。
2.移送案卷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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