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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诈骗案)_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石检一部刑诉〔2020〕111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811980********,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石首市**镇**村**组**号,住石首市**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0日被石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10月22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石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2日上午,被害人李某某经人介绍,通过微信认识被告邓某某。12时许,李某某与邓某某在石首市中山路老肉联厂见面,洽谈生猪购销事宜。邓某某谎称自己有专门的生猪养殖场,拥有400多头生猪,可以每天出售110头生猪给李某某。李某某提出可以先付定金。8月3日16时许,二人在李某某家里再次商谈了购销事宜,之后邓某某回家。18时许,邓某某与李某某电话联系,谎称自己买东西差钱,让李某某给其转5000元钱,二人约在石首市中山路大众超市附近见面,李某某当面通过微信扫码支付给邓某某5000元。22时许,邓某某电话通知李某某支付生猪定金。李某某向邓某某中国银行卡转入50000元。4日凌晨2点,邓某某电话通知李某某,生猪快到了,让李某某到久合垸桥上去接,之后电话关机。4日上午,邓某某离开石首前往上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邓某某的身份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证明、扣押清单、中国银行账户交易流水记录、微信账单信息、微信聊天截图记录;2.证人文某某、金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邓某某供述和辩解;5.勘验、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55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灏

2020年12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邓某某现羁押于石首市看守所。

2.卷宗壹册、光盘壹张。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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