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宁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诈骗罪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下半年至2016年年初,秦某某(另案处理)邀合陈某某、秦某某、钟某某(均已判决)等人先后在宁乡县城嘉诚花园13栋1501房、14栋1603房、翰林华府3栋2108房等地开设赌场,并约定利润分成,诱骗或邀请他人参与递庄子“斗牛”赌博活动,使用赌博技术设备对参赌人员实施诈骗。秦某某负责整个诈骗活动的幕后指挥、组织安排,陈某某负责具体事务安排,采取分红或者发工资的方式雇请毛某某、黄某某、蒋某某、陈某某和王某某、刘某某、钟某某(均已判决)以及被告人邓某某等人参与,实施诈骗活动。
2015年12月15日的晚上,被告人邓某某联系易某某至宁乡市嘉城花园14栋2单元1603房间进行赌博,后易某某与被害人何某某来到宁乡市嘉城花园14栋2单元1603房间,随后被害人唐某某也来到了该处参与赌博。赌博过程中陈某某、蒋某某、秦某某、邓某某、钟某某、刘某某等人合伙坐方参赌,陈某某、蒋某某等人佩戴被告人彭某某事先准备好的作弊设备知悉参赌各方牌点数大小,并通过肢体暗示等方式告知钟某某、刘某某、秦某某等人,被告人钟某某、毛某某、陈某某、谢某某(在逃)等人在现场抽水、望风、放典,最后以比“火炽”的方式诈骗何某某、唐某某的财物。其中何某某被骗126万元,唐某某被骗74万元,事后,被害人何某某将其名下的三套房子用来抵债,分别过户至被告人陈某某的关系人彭某某、钟某某、秦某某的名下, 并出具了一张53万元的借条给被告人钟某某;被害人唐某某所借74万元典钱尚未支付。被告人邓某某抵消欠钟某某的债务6万元,抵消欠陈某某的债务17.5万元。
后被告人邓某某于2019年9月30日主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何某某、唐某某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易某某、钟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因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
(1) 被告人邓某某表示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
(2) 被告人邓某某主动投案。
(3) 被告人邓某某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 被告人邓某某有前科。
(5) 被告人邓某某部分犯罪未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综合以上量刑情节,建议对被告人邓某某判处三年以上四年以下以下有期徒刑,不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石坚
(院印)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邓某某现羁押于宁乡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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