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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诈骗案)_秦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秦安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秦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秦检一部刑诉〔2020〕103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22198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安县,住甘肃省天水市秦安县********号,无前科。因涉嫌诈骗罪,经甘肃省天水市秦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29日被甘肃省天水市秦安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秦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26日,被告人邓某某与被害人苏某某通过网上交友软件认识,并互相添加微信,在聊天过程中被告人邓某某以认干爹、虚假过生日、收红包截图发朋友圈并退回为由,向被害人苏某某骗取红包99元,收款后又退回,在骗取苏某某的信任后,又先后骗取苏某某500元转账2次(其中1次退回)、520元转账4次、1314元转账4次、1000元转账1次、1360元转账1次,共骗取被害人苏某某10196元,被告人邓某某收款后拒不退还,且将苏某某微信拉入黑名单。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及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主动退赔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邓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秦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潘雪娇

 2020年10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邓某某现羁押于秦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112页

     3.起诉书八份

     4.《量刑建议书》五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涉案财物手机一部、伪造身份证、银行卡各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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