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公诉刑诉〔2019〕1109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82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住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街道**路**号**栋**门**号,居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6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1月7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份,被害人康某甲想给其女康某乙在西安铁路部门找一个工作,遂托人找到被告人邓某某。邓承诺可以办理,但需活动费用8万元,康某甲同意,被告人邓某某将其女朋友张某某工商银行卡提供给康某甲,并骗其说张某某是办事人尹某某媳妇,让其直接打钱给他。2017年4月7日康某甲在西安市长安区鸣犊街道陕西信合给邓某某提供的工商银行卡转账40000元,2017年4月13日康某甲再次给其转账40000元,邓某某将所得款项挥霍完毕。一段时间后,邓某某再次联系康某甲,告知其8万元不够打点,还需3万元。2017年6月1日,康某甲用其妻孙某某银行卡在鸣犊街道邮政储蓄银行给邓某某转账30000元,邓某某将所得钱财用于赌博挥霍。因被告人邓某某给康某乙的工作问题一直未解决,2019年4月康某甲联系邓某某商议退钱,该邓称正在办理,后电话关机,失去联系。被告人邓某某到案后对自己以安排工作之名骗取被害人康某甲11万元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公安机关的受案登记、立案决定。
2. 被害人康某甲的报案材料及陈述。
3. 证人张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4.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5. 辨认、指认笔录及照片。
6. 银行账单及转账证明。
7. 户籍证明等其它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以帮助他人安排工作之名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符合认罪认罚制度,建议判处被告人邓某某三至七年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柏林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3.电子卷宗光盘一张。
4.视频光盘一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