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婺检一部刑诉〔2020〕947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82198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樊市老河口市,住**镇**村***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2年被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2014年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0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3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2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下半年,被告人邓某某应聘成为杭州金畅阳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业务员,之后,其接受公司的话术培训,并在公司经理周某某(另案处理)的指导下开始行骗,其对外向陌生客户虚构通过本公司的“黄爵”平台进入国家正规股市炒股可以有扩大资金、当天买卖等优势的事实,吸引被害人通过黄爵平台投资炒股,实际上,被害人的炒股资金并未进入国家股市,被害人是在“黄爵”这个虚拟平台上炒虚拟股票。2016年6月,被害人王某某在金华市婺城区家中上网时在QQ上接收到该信息,相信对方后,通过银行转账转给杭州金畅阳公司对公账户人民币10万元,通过第三方平台转账给对方14.5万元,用于其在“黄爵”平台上炒股,后被骗9.85万元。
2017年6月,由于金畅阳公司注销,“黄爵”平台关闭,难以继续行骗,因此,被告人邓某某和周某某又在网上找到杭州赢泰投资管理公司,与其合作,使用其公司名下的名为“杭州赢泰国际”的虚拟股票平台代替先前的“黄爵”平台,以上述同样的方式欺骗王某某,使其进入“杭州赢泰国际”平台继续炒股,直至2018年1月,王某某被骗人民币85万元。
综上,被告人邓某某伙同他人骗取被害人王某某共计人民币94.85万元,其中,邓某某获利2.4万元。2019年12月17日,被告人邓某某在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接受证据清单及聊天记录、电脑截图、自述材料、交易流水、公司登记信息、杭州赢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账户明细、接受证据清单及宁波银行流水、调取证据清单及中国建设银行流水、杭州金畅阳投资公司企业流水、调取证据清单及流水、刑事谅解书及收条、同案犯周某某的其他相关材料、前科材料、抓获经过;
2.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刑事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笔录及扣押决定书、发还清单;
3.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涛
检察官助理:方定成
2020年6月30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邓某某现羁押于金华市看守所。
2.公安卷两册,检察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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