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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诈骗案)_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阿克苏市检公诉科字刑诉〔2020〕528号

被告人某某,男,199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9221991********,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温宿县,住新疆阿克苏市******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8日被阿克苏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阿克苏市看守所

本案由阿克苏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7月9日至2019年7月21日期间,被告人邓某某通过微信联系了以前一起在南工业园区上班的工友周某某,邓某某称要给周某某介绍工作,周某某在邓某某给其介绍的工作后,邓某某通过新办理的手机号:1809974****冒充铁路培训“老师”以去乌鲁木齐培训铁路初级上岗证、铁路高级上岗证,冒充铁路车间主任、铁路处核算员以写推荐信安排好工作为由在7月9日-7月21日期间多次诈骗周某某共计11000元,所诈骗钱款全部用于充值中顺棋牌游戏和用于日常游戏玩乐。

2、2018年7月至2019年6月,邓某某以帮吐某某及其表弟办理出租车上岗证、租出租车、办理健康证、办理体检等为由,累计诈骗吐某某等2人8448元,所诈骗钱款全部用于充值中顺棋牌游戏和用于日常游戏玩乐。

3、2019年7月22日,邓某某以帮助何某某找工作为由,需要交纳培训费骗取何波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涉嫌诈骗,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董康

2020年5月13

附:1.被告人邓某某现羁押于阿克苏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起诉书8份,量刑建议2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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