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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诈骗案)_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麻检一部刑诉〔2020〕143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261995********,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蕲春县,现住湖北省蕲春县**区**村*组**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18日至22日临时羁押于广东省惠州市仲恺区公安分局办案中心 ,于2020年4月24日被麻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7日经本院依法批准逮捕,于次日被麻城市公安局依法执行。

本案由麻城市公安局调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个月一次,现已审查终结。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份至2019年12月份,被告人邓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得知被害人谢某某急需找女朋友后,就以给谢某某介绍女朋友为由,利用微信把自己虚拟成女性以网名“叶倩”与谢某某谈男女朋友,以虚拟的女性身份和家族是“公检法”的身份背景骗取谢某某的信任,并先后注册多个微信号利用“叶倩”及其父母亲、表哥、姨妈的虚拟身份以“自己做生意资金周转不开”、“母亲急需用钱做手术”、“儿子要结婚”等理由向谢某某实施诈骗,分多次骗取谢某某钱财共计236925.14元用于网络赌博,分述如下:

1、2019年2月5日至2019年12月16日,被告人邓某某使用微信账号www13145******(微信名称“阳光**”)17 次骗取谢某某钱财共计51382 元。

2、2019年2月5日至2019年5月30日,被告人邓某某使用微信账号www13409******(微信昵称“如果**”),冒充自己叫“叶倩”13 次骗取谢某某钱财共计8023.14 元。

3、2019年6月7日至2019年10月16日,被告人邓某某使用微信账号yq131******(微信昵称“喝醉**”)冒充自己叫“叶倩”21次骗取谢某某钱财共计66020 元钱。

4、2019 年8月27日至2019年9月27日,被告人邓某某使用微信账号yqyq******(微信昵称“幸福**”)冒充“叶倩”的母亲7次骗取谢某某钱财共计39500 元。

5、2019年12月7日,被告人邓某某使用微信账号Babygirl15******(微信昵称:“**”)冒充“叶倩”的表哥骗取谢某某的钱财5000 元钱。

6、2019年11月份,被告人邓某某使用微信账号wsyxs****** 冒充“叶倩”的姨妈骗取谢某某的钱财10000元。

7、被告人邓某某冒充“叶倩”的父亲,使用“遥不**”、“九**”、“苦海****”、“Q**”等多个微信收款码13次骗取谢某某的钱财共计57000 元。

2020年1月份,谢某某发觉被骗后多次找邓某某索要被骗款项,邓某某不予理会并将谢某某微信删除。案发后,被告人邓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麻城市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信息、到案经过、在逃人员信息登记表、被害人谢某某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中国建设银行活期账户交易明细、微信聊天截图、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被告人供述诈骗金额明细表等书证;2、被害人谢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邓某某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5、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等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刘芳

                                    2020年10月22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麻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两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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