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邓某某诈骗案)_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丰检二部刑诉〔2020〕1570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4301972********,汉族,文盲,务农,出生地河北省保定市涿州市,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涿州市**镇**村**号。因犯强奸罪,于2009年8月26日被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3年9月30日从河北保定定州监狱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至5月间,被告人邓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能为被害人景某某办理其丈夫减刑的事实,在本市丰台区**园**号楼**单元**室,骗取景某某微信转账人民币8500元。

被告人邓某某于2020年9月2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南苑镇派出所民警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被告人邓某某的手机一部;2.书证:银行卡交易明细、微信聊天记录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景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北京盛唐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6.电子数据:北京盛唐司法鉴定所提取的鉴定意见数据;7.其它证明材料:到案经过、破案报告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赵新颖

检察官助理 田  李

2020年12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邓某某现被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