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市检刑诉〔2020〕209号
被告人邓某某,女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71968********,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山市峨眉山市,住峨眉山市**镇**路**号,因涉嫌诈骗罪,经西昌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6日被西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西昌市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0日被西昌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西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退回补充侦查, 西昌市公安局补充证据后于2020年5月25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4月,被告人邓某某通过微信接触到一个以精准扶贫名义从事民族资产解冻活动的成都人李某某,该人自称“民族资产大业四川省分会”的会长。随后,李某某任命邓某某为“民族资产扶贫管理委员会”四川省分会凉山州办事处的主任,要求邓某某尽快建立起将凉山州的组织架构。为建立精准扶贫凉山州办事处,被告人邓某某首先组建了州级组织机构,同时还组建了凉山州17个县市的工作组,搭建完善了领导小组,要求各县市领导小组积极发展、管理会员。邓某某通过微信群宣讲民族资产解冻的内容,虚构参与精准扶贫项目后可以获得一笔巨额安家费和国家安排的稳定工作,要求会员在微信群内进行报单,填报自己的个人信息和缴纳会费等。2017年6月,邓某某以需要交纳服装、证照费的名义,要求凉山州17个县市的工作组和州级管理层人员每人交纳120元,共计收取14000余元。待收齐后,李某某让邓某某自己保管该笔费用暂不上交。随后,邓某某将这笔款项挪为己用,用于偿还信用卡和日常消费。邓某某从事民族资产解冻资产类项目已超过六个月,没有成功兑现仍继续发展、管理会员,系民族资产解冻类犯罪的骨干代理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从事民族资产解冻资产类项目已超过六个月,没有成功兑现仍继续发展、管理会员,系民族资产解冻类犯罪的骨干代理人,还将下级会员缴纳的一万余元证照费用用于个人消费和偿还自己的信用卡,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昌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军
2020年5月29日
附:
1.被告人邓某某现羁押在西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起诉书8份,证据目录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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