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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诈骗案)_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寿检一部刑诉〔2020〕187号

被告人邱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83198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山东省寿光市**街道**村**号。2019年4月1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寿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0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寿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自2017年10月份至2017年12月份,被告人邱某某虚构自己有巨额财产,以给赵某某打款、捐款、购买佛珠等名义,多次骗取赵某某钱财,合计8.34万元,供自己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减轻、从轻处罚。综合全案法定、酌定量刑情节,建议对被告人邱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奚东锋

2020年4月26日

附:

1.被告人邱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寿光市**街道**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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