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任检一部刑诉〔2020〕114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8021970********,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小区**号**楼**单元**号,租住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29日被济宁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经本院批准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济宁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6月份以来,被告人邓某某以为他人安排工作、合伙投资物业公司为由,多次骗取卢某某钱财,共计338992元,分述如下:
1、2009年6月至2016年11月间,被告人邓某某谎称认识济宁市**公司领导,以能帮助被害人卢某某儿子安排进入**公司工作为由,骗取卢某某60000元;
2、2017年1月,被告人邓某某以合伙投资承包**医院物业为由,骗取被害人许某某61000元;
3、2018年12月至2019年4月间,被告人邓某某以合伙投资承包**村物业为由,骗取被害人马某某21799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证明、借条、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2、视听资料;3、被害人卢某某等人的陈述;4、证人刘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以非法占有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辉
2020年3月6日
附:
1、被告人邓某某现羁押于济宁市看守所;
2、卷宗2册;
3、光盘4张。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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