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天检刑诉〔2020〕Z989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04198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害人郭某某因需要购买额温枪通过朋友介绍在微信上认识了被告人邓某某,郭某某于2020年2月17日至3月3日间在广州市天河区**花园**栋**房等地多次转账共132250元货款给邓某某购买额温枪,邓某某明知自己无能力给郭某某供应额温枪的情况下仍骗取相关货款,在郭某某的追讨下邓某某退回部分货款共79500元,郭某某发现被骗后报案,2020年4月3日,被告人邓某某在广州市越秀区**大厦**房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手机;2.书证:微信聊天记录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郭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等;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韶隐
2020年 6月30 日
附件:
1.被告人邓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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