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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诈骗案)_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旌检一部刑诉〔2020〕2422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031986********,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经四川省德阳市公安局旌阳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22日被四川省德阳市公安局旌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28日被德阳市公安局旌阳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德阳市公安局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9月被告人邓某某向被害人罗某某虚构其从四川**照明有限公司拿到了新都区路灯光源更换项目,表示愿意和罗某某一起合作该项目并向罗某某出示了其伪造的《成都市新都区路灯光源更换项目部施工合同》,罗某某同意后邓某某以缴纳工程保证金的名义从罗某某处拿走15万,后续又以该项目工地开支、支付工人工资、生活费等理由从罗某某处拿走7183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等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诈骗他人财物22183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勤

2020年8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德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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