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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诈骗案)_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湾检公诉刑诉〔2020〕Z209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11982********,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村寨上,住惠州市惠阳区**房;因涉嫌诈骗罪,经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06日被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诈骗罪,经该局决定,于2020年1月10日被该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6日被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看守所逮捕。

本案由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辉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2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期间,被告人邓某某伙同多名女子以婚恋交友为幌子,通过介绍婚恋网站获取陌生男子的联系方式,再让女性同伙与这些男子通过电话和短信联络感情,取得被害人信任后,虚构由于开张新店需要被害人送“花篮”,让被害人到虚拟的指定花店购买“花篮”。当出现被害人发现上当或者无钱继续购买“花篮”时,邓某某等人就将被害人的联系方式拉黑。邓某某通过上述方式诈骗党某某、赵某甲、罗某某、马某某、卢某某、薛某某、陈某甲、吴某某、郑某某、王某某、曹某某、张某某、赵某乙、陈某乙、敖某某等15名被害人的钱财累计共人民币211660.8元,数额巨大。

2019年4月1日开始,被告人邓某某、林某某(另案处理)共同租住大亚湾区**区**城*栋*房,期间邓某某陆续将手机、话术本、银行卡、电话卡、U盾等诈骗作案工具陆续拿进该出租房并实施诈骗行为。2019年9月19日,林某某在邓某某的教唆下,开始加入该诈骗团伙,使用邓某某提供的一部**牌手机通过QQ接收邓某某的指导和教学,并虚构“李某某芳”的身份与何某某、陈某丙等人以婚恋交友为幌子,进行了通话和短信聊天。2019年9月25日,侦查机关在上述房内抓获犯罪嫌疑人林某某,在现场查获的上述诈骗作案工具。并在其中一部**牌手机内提取QQ聊天语音共605条,该QQ聊天语音的内容是自2019年6月开始至2019年9月期间,一名男子教唆多名女子通过实施上述方式诈骗他人的过程。侦查机关对QQ语音中的男性语音进行了声纹鉴定,经鉴定,检材中的语音与样本中邓某某的语音是同一人的语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婚恋交友为幌子,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魏雪平

2020年6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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