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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诈骗案)_桐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桐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桐检一部刑诉〔2020〕3035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811990********,汉族,大学本科,无业,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高州市)。因本案,于2020年4月3日被桐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12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桐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相关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8月17日至2020年9月17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7月份期间,被告人邓某某虚构自己开传媒公司的事实,骗取被害人易某某的信任后,以帮助直播带货、做广告、到长沙帮忙要债等理由陆续骗取被害人易某某(居住在本市濮院镇)人民币5.9万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邓某某退赔被害人易某某人民币8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书证;

2、被害人易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扣押笔录、电子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人民币5.9万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邓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桐乡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冯晓清

检察官助理:马秋霞

2020年12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邓某某现羁押于桐乡市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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