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邓某某诈骗案)_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检刑诉〔2020〕11594号 

被告人邓某某(曾用名邓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211967********,汉族,大学文化程度,原系**乡**村支部书记,家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乡**村。2014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作相对不起诉处理。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南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江西省南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依法征询南昌县纪委监察委、南昌县公安局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2年,被告人邓某某叫妻子施某某到本村农户家中,与40多名农户签订了关于**村**湖责任田转包协议,签订协议后邓某某将60多亩低洼田挖成鱼塘用于养鱼。2004年,根据国家政策种田农户可以获得国家农业补贴,邓某某得知此情况后,明知、应知自己不符合申请条件,仍利用自己的村支书的身份,将与40多名农户签订的责任田转包协议交给**村**村村小组会计邓某乙,要邓某乙按照他的要求报到**村委会会计漆某某处,后由**村会计漆某某、村委会主任邓某丙签字,邓某某审核把关,再报至**乡经管站,最后由**乡财政所将补贴转账至邓某某赣昌农商银行一卡通中。2004年至今,邓某某领取了粮食直补、综合直补,早晚稻粮食直补,早晚稻粮食良种补贴、粮食良种柴油化肥补贴,耕地力保护补贴、稻谷目标价格补贴等补贴共计人民币11.9830万元。

2020年6月28日,被告人邓某某被民警现场传唤到案。同年9月29日,被告人邓某某家属代为退缴赃款11.9830万元到南昌县检察院。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邓某某的户籍证明、任职证明、转包协议、银行交易记录等书证;

2.证人邓某丙、漆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作为村基层组织人员,利用协助人民政府上报本村土地粮食补贴的职务之便,虚报相关材料,骗取国家各类粮食补贴资金共计人民币11.9830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骆敏巧

检察官助理:文静

2020年10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邓某某现羁押于南昌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涉案款物暂扣款凭证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