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沛检一部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9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村。被告人邓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2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邓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邓某某,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9份月至2019年10月份期间,被告人邓某某通过网络游戏结识鲁某甲,虚构女性身份,以傅某某的名义与鲁某甲进行网络聊天。在确立恋爱关系取得鲁某甲信任后,被告人邓某某以生病住院、维修汽车、信用卡还款等各种理由骗取鲁某甲人民币124335.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无卡转账凭证等书证;
2.证人鲁某乙、陈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鲁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沛县公安局制作的提取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虚构事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邓某某在实施部分犯罪时未满十八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茹
2020年3月12日
附:
1.被告人邓某某现押于沛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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