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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诈骗案)_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红检第一检察部刑诉〔2020〕281号

被告人邓某甲,曾用名邓某乙,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021994********,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镇**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镇**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3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刑事拘留;本院于2019年5月5日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于2019年5月6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5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从2019年3月20日左右开始,被告人邓某甲通过手机软件“货车帮”查找货车驾驶员电话,通过拨打电话获得货车驾驶员的运货信息,以帮助联系卸货为由获得收货方或发货方的信息,利用货车驾驶员、发货方、收货方互不相识,虚构帮助联系卸货等事实,骗取货运费:2019年3月26日,诈骗贵州省遵义市的刘某某人民币11000元;2019年3月28日,诈骗广东省佛山市的周某某人民币13120元;2019年3月29日,诈骗湖南省长沙市的朱某某人民币5890元;2019年3月31日,诈骗重庆市涪陵区的代某某人民币8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接受证据清单及相关证据、户籍证明、转账记录、银行流水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周某某、朱某某、代某某等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左某某、王某某、黄某某、胡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邓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光盘6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拨打电话虚构事实,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院为严肃国法、打击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丽

2020年3月2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遵义市第二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肆册、光盘陆张、量刑建议书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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