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徐检诉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5199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住徐闻县**乡**村**号。因吸毒,于2019年7月27日被徐闻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经徐闻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9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1日被徐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徐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9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贩卖毒品事实
被告人邓某某(手机号码:176*******)于2019年3月1日11时28分经与购毒人员戴某某联系后,11时30分许在徐闻县**乡**村路口以200元价格向戴某某贩卖了疑似毒品冰毒1小包。当天12时许,购毒人员戴某某被民警查获,其向邓某某购买的疑似毒品1小包被起获,该包疑似毒品经称重净重0.07克。2019年7月26日,被告人邓某某被抓获归案,同时被民警起获疑似毒品1小包,该疑似毒品经称重净重0.95克。上述疑似毒品2小包,经鉴定,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扣押毒品2小包、立案决定书、扣押清单、邓某某手机号码176*******通信详单、证人证言、称量笔录、理化检验报告、现场勘验记录、指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及辩解等。
2非法持有枪支事实
2019年7月份,被告人邓某某将其朋友“**” 一把疑似猎枪、三颗疑似猎枪子弹藏放于其租赁小车(车牌号粤GL6****)后备座位处。2019年7月26日,民警在邓某某位于**乡**村家宅抓获邓某某后,在邓某某停放于其家宅附近租赁小车(车牌号粤GL6****)内起获邓某某藏放的疑似猎枪一把、疑似猎枪子弹三颗。经湛江市公安司法鉴定,该枪形物体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金属弹丸,属于枪支;3发子弹是猎枪子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扣押在案一支枪形物体及猎枪子弹3发等物品、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及清单、指认笔录及照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到案经过、被告人邓某某供述及辩解、湛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明知是毒品而贩卖给他人吸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邓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非军用枪支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以上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徐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云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邓某某现被羁押于徐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公安卷3册,检察卷1册);
3、建议对扣押在案的毒品、枪支、弹药等判决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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