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邓某某贩卖毒品、黄某某窝藏毒品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843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41988********,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五华县**镇**村**,因涉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7日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3231976********,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镇**村**村**号,因涉嫌犯有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7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窝藏毒品罪,于2020年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8日,购毒者刘某某通过手机微信联系被告人邓某某,向被告人邓某某求购含可待因成分的止咳水以解毒瘾,被告人邓某某同意,后陆续在香港购买了6瓶佩夫人止咳露。2019年11月8日13时许,被告人邓某某托在香港一名深港两地货柜车司机(男,情况不详)将1瓶佩夫人止咳露从香港带到深圳市福田区交给被告人黄某某帮忙保管,2019年11月9日中午,被告人邓某某在香港托一名深港两地货柜车司机(男,情况不详)将4瓶佩夫人止咳露从香港带到深圳市福田区交给被告人黄某某帮忙保管。被告人黄某某将上述5瓶佩夫人止咳露藏于其深圳市福田区**路**苑**室住处,被告人邓某某通过微信红包共转给被告人黄某某50元好处费。2019年11月9日,被告人邓某某与购毒者刘某某约定当天在深圳市福田区以3400元价格交易6瓶佩夫人止咳露。2019年11月9日23时许,被告人邓某某与购毒者刘某某在深圳市福田区**南路**苑楼下见面,被告人邓某某先将其当天从香港购买的1瓶佩夫人止咳露出示给购毒者刘某某看,后指示购毒者刘某某去旁边便利店买个塑料袋以装止咳露,接着其打电话通知被告人黄某某将黄某某保管的5瓶佩夫人止咳露带下楼交给其。被告人黄某某将5瓶佩夫人止咳露交给被告人邓某某后返回住处。随后被告人邓某某将6瓶佩夫人止咳露交给购毒者刘某某,刘某某将现金3400元交给被告人邓某某。双方交易完成后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从被告人邓某某身上缴获毒资3400元及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从购毒者刘某某身上缴获6瓶佩夫人止咳露(经称量,共720毫升,经鉴定,6瓶止咳露均检出可待因成分)。随后,民警让被告人邓某某打电话给被告人黄某某让黄某某下楼,随即民警将被告人黄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二部、背包一个、6瓶止咳露、3400元人民币;2.书证:抓获经过、人口基本信息、扣押清单、物证照片、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微信转账记录、情况说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金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邓某某、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提取笔录、检查笔录、称量取样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等;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二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贩卖含有毒品可待因成分的止咳露,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为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窝藏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窝藏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黄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简笑杏

2020年3月24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5.《量刑建议书》。

6.随案移送:手机二部、背包一个。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