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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贩卖毒品案)_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六检刑诉〔2020〕7号 


  被告人邓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民身份号码5202031974********,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六枝特区**镇**路**号**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8月1日被六枝特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元,于2015年1月28日刑满释放。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8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本院批准,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六枝特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3日17时许,被告邓某某通过微信贩卖毒品海洛因给张某某(化名),邓某某收到张某某微信转账人民币500元后将毒品扔在岩脚镇新街一烂房子内,通知张某某到该地点拿毒品,后邓某某离开六枝。警察在岩脚镇新街烂房子内找到邓某某贩卖给张某某的毒品海洛因,并依法封存。经秤量,邓某某贩卖给他人的毒品海洛因疑似物重量为0.44克经六盘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邓某某贩卖的毒品疑似物中检测处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判决书、通话清单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鉴定文书(六)公(司)鉴(化)字[2020]7号;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扣押、封存、拆封、称量、现场勘验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0.44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系累犯、毒品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邓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昕

2020年3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六盘水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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