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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贩卖毒品案)_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商区检二部刑诉〔2020〕4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01199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住商州**镇**村**组。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商洛市公安局商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洛市公安局商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前后,被告人邓某某采用事先埋藏、利用他人发来标注藏毒地点的图片,通过微信与吸毒****,以每小包260元至300元不等的价格,在商州区、洛南县等地出售海洛因。2019年10月11日,商洛市公安局商州分局办案民警依法将邓某某抓获归案,并在其驾驶的号牌为陕A****红色雪铁龙小轿车内搜出毒品疑似物9小包;同日,经邓某某指认,办案民警在商州区北环路4号大桥东西两侧电箱、广告牌等处查获邓某某埋藏毒品疑似物5小包。经称重,上述14包毒品疑似物净重3.1630g。经陕西省商洛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14包毒品疑似物中均检出海洛因。

被告人邓某某于2019年9月9日至10月2日,共销售给王某甲海洛因20次;于2019年9月17日至10月7日,共销售给冀某某海洛因3次;于2019年9月18日至9月25日,共销售给赵某某海洛因14次;于2019年10月1日至10月3日,共销售给王某乙海洛因3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调取证据通知书、现场检测告知书、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银行卡交易明细、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甲、冀某某、赵某某、王某乙、马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陕西省商洛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毒品检验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指认、搜查、检查等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子数据光盘二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立

2020年2月4日

附:

1.被告人邓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1张。

3.补充材料16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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