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邓某某,女,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111957********,汉族,文化程度小学,住广州市白云区**路**号**房(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白云区**街**号)。2019年9月21日因涉嫌贩卖毒品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 2018年12月开始,被告人邓某某在明知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是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的情况下,向“aaa边牧(猴哥)”(另案处理)购入绿色奥亭牌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塑料袋装)、红色立健亭牌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黑色联邦牌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均为瓶装),并贩卖给吸毒人员,从中牟取非法利益。
一、自2018年10月份开始,被告人邓某某在广州市白云区大金钟路19号附近,多次向吸毒人员杨某贩卖黑色联邦牌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2019年9月20日20时许,杨某正准备继续找被告人邓某某购买黑色联邦牌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时,被民警抓获。
二、2019年9月,被告人邓某某在广州市白云区大金钟路水务局门前,多次向吸毒人员陈某杰贩卖绿色奥亭牌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2019年9月20日12时28分许,被告人邓某某在上述地点,将15包绿色奥亭牌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以人民币169元的价格贩卖给陈某杰,陈某杰离开后被民警抓获,当场缴获其刚购买的绿色奥亭牌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塑料袋装(10ml)15包(经鉴定,检出可待因成分)。
三、自2019年2月份开始,被告人邓某某在广州市白云区大金钟路31号附近,多次向吸毒人员刘某忠贩卖红色立健亭牌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2019年9月20日18时52分许,被告人邓某某在上述地点,将1支红色立健亭牌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以人民币169元的价格贩卖给刘某忠时,被民警人赃并获,从刘某忠身上缴获其刚购买的红色立健亭牌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瓶装(120ml)1支(经鉴定,检出可待因成分)和手机1部,从被告人邓某某身上缴获手机1部。
2019年9月20日,民警在被告人邓某某的家里(广州市白云区**路**号**房)缴获绿色奥亭牌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塑料袋装(10ml) 151包、红色立健亭牌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瓶装(120ml)30支、黑色联邦牌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瓶装(120ml) 24支(经鉴定,均检出可待因成分,经折算,可待因净重共4.58克)及手机一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照片等物证;
2.扣押清单、提取笔录、到案经过、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
3.证人杨某、陈某杰、刘某忠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亚东
附:
1.被告人邓某某现被羁押广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7张。
3.依法扣押的涉案物品(详见扣押清单),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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