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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贩卖毒品案)_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香检公诉刑诉〔2020〕272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51970********,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镇**村**号。2003年11月10日因盗窃罪被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4年5月28日刑满释放;2018年11月28日因盗窃罪被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8年12月15日刑满释放。因贩卖毒品嫌疑,于2019年11月22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5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1日15时许,被告人邓某某与购毒人员曹某某电话约定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交易一个毒品。当日18时许,被告人邓某某与曹某某在珠海市香洲区紫荆路中珠水晶堡麦当劳二楼平台附近交易。曹某某在被告人邓某某指定的位置取到一包毒品后,向被告人邓某某微信扫码支付毒资人民币1000元,被告人邓某某随即逃离现场。公安机关从曹某某处扣缴了该包毒品(净重1.12克),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当晚22时,被告人邓某某与曹某某再次电话约定在上述地点进行1000元的毒品交易。当晚22时49分许,被告人邓某某携带毒品前往约定地点,途径珠海市香洲区紫荆路汽车总站地下通道路口附近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被告人邓某某在抓获过程中将手中的毒品扔在地上。民警在该抓获地点地面查获白色纸巾包裹的毒品一包(净重0.78克)。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曹某某、柳某某等人的证言;3.抓获经过、扣押笔录、通话记录、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海莲

2020年3月12日

附:

    1.被告人邓某某现羁押于珠海第一看守所;

2.案卷2册、光盘6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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